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投信界聞人、犇亞投資理財集團總裁陳智亮為了總統大選將戶籍遷入台北,投完票後遷出;北市國稅局認為他在台設有戶籍,有居住的事實,要求他補稅1400多萬元。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他敗訴,堪稱是「最貴的一張選票」。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智亮於2007、2008年度以「非居住者」身分申報所得稅,北市國稅局認定他在台居住,核定兩年所得各為4700多萬、3200多萬元,應補稅880多萬元、550多萬元,合計1400多萬元。
陳主張,他於2007年1月31日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2月1日申請戶籍遷入登記是為了總統大選,2008年3月投完票,5月就辦理戶籍遷出,回台時都住飯店,沒有久住之意,不能把他當成「在台居住者」計算稅額;他認為,就算要補稅,也應以稅額較低的「非居住者」計稅。
不過,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設籍可推定有久住的意思,陳在台領了不少薪資,就算住飯店、常出國,也屬於現代人經濟生活的面貌,依規定應列為「在台居住者」,因此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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