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一把倫敦火 燒出居住尊嚴

【倫敦惡夜大火】高樓如何打火? 設計施工定生死

▲格蘭菲塔大火震驚國際,大火延燒超過數10小時,目前已知至少79人罹難。(圖/鏡週刊)

倫敦,象徵著繁榮與進步的城市,同時也是世界上的金融重鎮。這個城市在1666年曾發生過一次嚴重的大火,造成無數人的死傷。近500年過去,人類的科技與建築技術大幅進步,卻在今年6月,國會選舉結束後不久,位於城市西北方的格林菲爾塔(Grenfell Tower)發生大火,造成了30多人死亡、70多人受傷。

針對這個事件,台灣媒體多把焦點放在死傷人數及起火原因上。不過若讀者看過英文版新聞或外媒的中文報導,就會發現整起事件並非只是單純的火災,背後所涉及的,包含建築法規、貧富差距、城市規畫與人的尊嚴等問題,甚至關乎英國現任首相梅伊(Teresa May)是否會因此而下台。

究竟這場大火,為何會與這麼多事情有所關聯呢?

如同一開始所述,格林菲爾塔大火確實是倫敦史上數一數二的重大火災。但令人費解的是,21世紀的今天建築技術如此突飛猛進,為何還會有如此嚴重的災難?尤其,格林菲爾塔的所在地,是倫敦市中心西北方的皇家肯辛頓切爾西區(Royal Borough of Kensington and Chelsea),這裡一直是無數貴族與政商名流的居住地,殊難想像當地的居住環境,竟會是那麼不堪。

事實上,皇家肯辛頓切爾西區是一個貧富差距相當嚴重的地區,而格林菲爾塔這種高塔、戶數多的建築,多半是收入較低的民眾所居住的,也就是一種社會住宅。就格林菲爾塔而言,政府將之委託給私人機構負責營運及管理,去年也才做了拉皮,讓整棟建築表面變得光亮如新。但這個作法,無法改變整體設計上容易產生煙囪效應的缺陷,更忽略警報裝置長年失修的事實,甚至拉皮用的建材,竟是各國所禁止使用的。無怪乎這場火在引發後不久,便使整座大樓變成一支大火柴,導致上百人無法倖免於難。

不乏有人評論這些格林菲爾塔的住戶。畢竟以地點來看,這裡的房租相當低廉,居住品質不佳。若住戶真的對這裡所提供的環境不滿,那麼為何不搬離?

針對這個問題,或許得回到如何看待「居住」這件事。多數人對於選擇住家當成一種交易,所以有錢人買下坐落於良好地段且富麗堂皇的豪宅,錢不太夠的人,就選擇普通居住環境,或住在比較偏遠的地方。這種透過供需來決定行為的過程,一直都被認為是合理的,不過,居住環境在現今對人的主體性日趨重視之下,在既有想法上產生一些修正與調整。

▲▼倫敦大火引發眾怒,民眾聚集在市政廳外抗議。(圖/路透社)

▲倫敦大火引發眾怒,民眾聚集市政廳外高舉「格蘭菲要正義」的標語,欲追究政府使用未防火且易燃材質整修外牆,罔顧居民性命。(圖/路透社)

舉例言之,經濟社會文化國際權利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項便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recognize the right of everyone to an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for himself and his family, including adequate food,clothing and housing, and to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living conditions.)此公約又被稱做「適宜居住權」。一般認為,此一規定除了要求政府機關不得任意驅逐或減損人民既有的居住環境外,更重要的,就是政府應提供人民一定水準的居住環境,不能只單純讓人有地方住就好,而是要能提供一個有尊嚴的居住。

這樣的觀念慢慢在各國發酵,近年如印度、南非等,法院亦開始引用上述規定及相關意見,認為國家有提供最低基本水準居住的義務。若將之放在倫敦大火案例中,社會住宅固然是政府出資興建,並讓人民能便宜租售的地方,但這並不代表房屋的品質就能被合理的削減。也因此,便宜、Cost Down不能也不應該成為合理化這件事的理由。

台灣並非沒有類似的問題。例如位於木柵的安康社區,是台北市政府於1970年代所興建的平宅,但因為設計不良,迄今40年後硬體設備老舊,區民的居住品質大為不良。為此,市政府將部分平宅改建,並更名為興隆公共住宅,已於2015年完工。可惜的是,新完成的公共住宅相較於原本平宅的租金及使用費,遠高出許多,導致原本的居民多數無法入住,政府原本的美意也因此而難以實現。

或許沒辦法賺到好的薪水自己應該負責,不過沒有一個好的環境能讓自己安身,更遑論要與人相提並論的競爭。

《禮記》檀弓下篇云:「不食嗟來食,」這句話就已經點出對人不敬的施捨,不能被認為是恩惠。我們如果真要幫助一個人讓他免於苦難,就不能只停留於表面、蘸醬油式的給予。「經社文公約」所強調的適宜居住與有尊嚴的環境,其義也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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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台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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