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攜帶警棍觸法,民眾要當心!蔡姓男子開車載友人路邊紅線違停,遭警方盤查,意外發現車上竟放有伸縮警棍(另稱甩棍),警察當場告知違法,蔡男還驚訝地說,「我不知道啊!朋友送我防身的」。警方表示,警棍屬公告查禁器械,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沒入並可處最高3日拘留或3萬元罰鍰。
▲警方盤查發現一支伸縮警棍,駕駛稱是朋友送來防身,但已觸法。(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第六警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日前巡邏時,在西屯區逢甲公園發現一輛小客車紅線違停,立刻上前盤查。21歲駕駛蔡姓男子與車上友人自認沒做什麼不法,配合警方開車門檢視。員警眼尖發現,左後車門置物處竟放有一支鋼質伸縮警棍,確認是蔡男所有後,告知該器械屬警政署認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警械,非經許可不得持有。
▲▼警方發現左後車門上放有一支伸縮警棍。(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蔡男大吃一驚直呼「我不知道啊!」他解釋,朋友看他經常要開車,日前送他一支並說可以放車上防身,但不知是違禁物品。
▲駕駛得知警棍是違禁品大驚,直說「我不知道啊!」。(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警方表示,警棍非經許可不得持有,違反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1項第8款「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如要攜帶防身物品別亂買,除了防狼噴霧器,像是警棍、電擊棒等,都被列為違禁品,不能隨身攜帶,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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