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翁違規迴轉23歲騎士閃不及撞成植物人 判賠1381萬

▲▼新LOGO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老翁違規迴轉害年輕騎士撞癱,高院判賠1381萬餘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張姓老翁,日前駕車行經大溪市區時,違規迴轉,後方23歲騎機車的林姓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老翁,送醫治療後成為植物人。家屬求償,一二審均判決老翁須賠償2513萬餘元,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重新計算,改判老翁須賠償家屬1381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經營原木藝術館、年紀已經70多歲的張姓老翁,2012年6月22日下午2時許,開車從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往市區方向行駛,車輛開到康莊路811巷口時,老翁突然先向右靠,接著在沒有打方向燈或做手勢的狀況下,老翁貿然迴轉、跨越道路分向線,這時對向23歲林姓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老翁。林姓騎士送醫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下及蜘蛛網膜下出血及延遲性腦內出血、右膝蓋骨及右股骨骨折、臉及四肢多處擦傷、右側氣胸等傷害,經過救治後,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術後、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症、水腦症術後,呈現植物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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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不滿,提出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老翁被依照「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6月定讞。至於民事部分,家屬請求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相關損失,總計求償2901萬餘元。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認定林男若未經車禍,餘命為48年多,因此均判決老翁須賠償2513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重新計算,改依照植物人的認定,認定林男平均餘命20年餘,再扣除家屬已經領取的500萬元,因此改判老翁須賠償1381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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