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經紀約鬧雙胞 高院再判吳宗憲敗訴須支付570萬元

▲▼吳宗憲。(圖/記者林彥君攝)

▲吳宗憲經紀約鬧雙胞,法院再判決吳宗憲敗訴須賠570萬元。(圖/記者林彥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綜藝天王吳宗憲多年前與蔡姓男子簽約,內容包含大陸地區的演藝經紀工作與合組公司。但吳宗憲事後又與他人簽訂經紀契約,蔡姓男子不滿,起訴要求吳宗憲返還借款570萬元。一審判吳宗憲勝訴,二審改判吳宗憲敗訴,案經廢棄發回後,高院26日更一審宣判,仍判吳宗憲敗訴,須賠償570萬元。可上訴。

本案由蔡姓男子提起訴訟,他主張,吳宗憲因急需用錢,與他在2011年9月15日簽約,由蔡男擔任吳宗憲在大陸地區的全約經紀人,為期3年,約定酬勞3000萬元,蔡男則在簽約後將第一期的酬勞800萬元預先支付給吳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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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蔡男發現吳宗憲早在2009年即與曹姓男子簽訂大陸經紀契約,另外吳宗憲又在2011年10月間與陳姓男子簽約合組公司,蔡男只好與吳宗憲解除合約。但解約後蔡男認為已經給付的第一期演藝酬勞800萬元變成借貸關係,扣除法院判決吳宗憲須返還的230萬以外,蔡男認為吳宗憲應要再給付570萬元。

吳宗憲則主張,雖然與曹男簽訂名為經紀合約,但實際上是他向曹男借款1500萬元的擔保,雙方並無意簽訂經紀約,曹男也未替他處理任何經紀事務。另外吳宗憲強調,他並未同意蔡男解約,是因蔡男未依約支付他第二期預付款200萬元,他才終止與蔡男的經紀約,蔡男無權要求他支付570萬元。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採信吳宗憲說詞,判決吳宗憲勝訴、不需付款;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改認定吳宗憲無理由,逆轉改判吳宗憲敗訴、須支付570萬元。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

高院更一審於26日宣判,高院認為吳宗憲在2011年10月間與陳男簽約時,就已經有不願繼續履行與蔡男合約之意,因此高院認為雙方契約已經合意解除而溯及失效,吳宗憲應該返還570萬元,故判決吳宗憲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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