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 道路固定設施妨礙通行最高罰15萬

▲▼韓國瑜首次敲議事槌 立法院院會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韓國瑜首次敲議事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上午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該條例規定中央與地方都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落實交通工程改善,並依法每4年都要進行計畫檢討;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拆除,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立法院今天上午舉行院會,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這也是第11屆立法院首部三讀通過的法案。行政院提案要旨說明,伴隨著經濟發展,所得提高,機車與汽車之數量也不斷地增加,解決塞車及行車便利成為交通規劃之首要課題。人與車之權衡下,行人之安全保障也逐漸受到壓縮;而在人車發生之交通意外事故中,行人卻是最容易受到傷害。加之近年來,兒童學生、高齡銀髮、無障礙之通行權益普遍受到重視,有必要就提升行人交通安全重新予以檢視與強化,達到道路上以人為本、車與人相容共享、安全便利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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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明定,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三讀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另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包含人行道增設、拓寬或改善,人行道障礙排除、公告設置及實施行人友善區等。

此外條文也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對此,立委洪申翰表示,此次修法過程裡,他提案強化考核管理機制,確保工程改善的落實,也要求在推動計畫及改善計畫的擬定過程中,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的參與機制。因為許多年輕家長、障礙者,其實都能提供重要的第一線經驗,來協助中央級地方落實改善。

針對排除人行空間上,洪申翰說明,像是機車、花盆等非固定障礙物,他也要求內政部,在條例生效後訂定施行細則,要求地方政府指定專責機關,或落實跨局處的權責分工。「下了車,我們都是行人」,這是台灣打造行人交通安全的專法,未來,他也會持續在立院,監督各項交通工程、預算經費和交通教育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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