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日韓法律一次看懂! 「持有兒童性影像」這國最重關20年

女童 性侵 傷心 難過 小孩 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本周將排審攸關兒少保護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周排審《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涉及持有兒少性影像相關規定。比較目前美國、德國、日本、韓國對持有兒少性影像處罰規定各有不同,其中,美國法律規定的罰則最重,明定針對持有未發育或未滿12歲之未成年人性影像加重其刑,處罰款及不超過20年監禁。

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兒童及少年」定義為未滿18歲者,然而,社會各界認為現行罰則太輕,呼籲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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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立法院法制局上周提出「各國持有兒少性影像處罰規定之比較研析」報告,比較目前美國、德國、日本、韓國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其中美國現行罰則最重,《美國法典(The United States Code)》規定,故意持有、意圖觀看而故意存取包含兒童色情影像的書籍、雜誌、期刊、電影、錄影帶、電腦磁碟等兒童色情物品,處以罰款;或處以不超過10年監禁;或兩者併罰。

另外針對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美國法典》訂有加重其刑的規定,明定若影像含未發育或未滿12歲之未成年人,處罰款及不超過20年監禁。對於曾犯與性有關章節等犯罪,或依州法律,涉及加重性侵害、性侵害或涉及未成年人或被監護人的虐待性行為,或製作、持有、接收、郵寄、銷售、分發、運送或運輸兒童色情物品之前科,將處罰款及10年以上不超過20年監禁。

德國《德國刑法典》同樣針對不同年齡層訂定不同罰則,該法規定,持有未滿14歲之兒童色情內容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色情內容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日本《禁止針對兒童買春及色情法》則規定,為滿足自身性慾,持有未滿18歲兒童色情物品者,或保存能夠以視覺辨識出第2條第3項各款所列兒童姿態之電磁紀錄者,包括性交、碰觸他人生殖器、不穿部分衣服的兒童姿態,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約新台幣20.5萬元)以下罰金。

韓國《兒童及青少年性保護法》規定,購買或明知其為未滿19歲兒童和青少年性剝削物而持有或觀看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德國聯邦政府目前正提案,將持有兒童色情內容者的最低刑度修正為3個月以上,以便處理輕微案件時,能夠有更適當的對應處理,並同時保持對嚴重罪刑的嚴厲懲罰,該修法程序正進行中。

此外,法制局補充,《美國法典》亦有以影像涉及未發育或未滿12歲之未成年人為要件,作為法定刑度加重依據;再依該法所定義兒童色情物品,包含電腦生成之虛擬圖像或圖片,亦可供後續修法參酌。

法制局表示,主管機關如研議後認刑責確有提高的必要,建請主管機關通盤檢視該條例的其餘條文有否應予以併同調整之處,避免條文適用有輕重失衡的疑慮,以符法制調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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