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菜男被騙簽「戀愛契約」強迫交往  1舉動「違約」竟遭求償100萬

▲▼信託,簽約,儲蓄,財富。(圖/Unsplash)

▲郭男不僅被恐怖追求者騙簽「戀愛契約」,還因「違約」遭求償百萬...(示意圖/Unsplash)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癡迷同學郭男,因多次跟蹤、騷擾,被依跟騷法核發告誡書,甚至對簿公堂。不料,林男假藉和解名義,設局誘使對方簽下「戀愛契約」,內容要求雙方必須交往至少3年並履行情侶義務,不得封鎖任何社交通訊軟體或「已讀不回」。事後,林男發現被封鎖,憤而提告求償「違約金」100萬元,案經上訴,本月判決敗訴確定。

根據判決書,林男追求心目中男神,去年3月起多次傳訊息、跟蹤,或提起多件民事、刑事訴訟騷擾郭男,郭不堪其擾,跑到警局報案,林也被依跟騷法告誡。同年3月27日,林主動要求和解,相約到超商了結雙方的刑事訴訟,郭不疑有他,便在和解書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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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林男當場提出多份疊加、僅露出簽名欄的撤回告訴狀,要求郭簽名,卻在其中夾藏「戀愛契約」,內容要求雙方不得封鎖、隱藏、靜音任何通訊軟體及社交管道,帳號必須是互相追蹤關係,也不得無故未讀、忽視或敷衍訊息,且於課業、論文、學校及工作事務上須互相分享進度,並互相協助。

契約強調,雙方為摯友或以上的關係「直到永遠」,且必須是情侶或以上關係至少3年,之後可暫停關係與其他人交往,但只要恢復單身,就立即恢復情侶關係,期間必須履行正常情侶義務與責任,直到任一方提出登記結婚時,當天就必須立即辦理登記,否則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億元。

另外,契約還載明,若任一方發生人生大事,如意外、生病、司法案件、畢業、至親出事等,必須一週內通知對方,並允許對方介入處理,且另一方也負協助義務。無論何事,任一方提出請求時,另一方須負處理義務,並盡自己所能協助。上述若有違反或逾時1天,按次數或天數,須連續支付1萬元違約金。

由於郭男長期遭騷擾備感疲倦,急於解決紛爭,加上林不斷催促情勒,稱不簽會害他被關,因此郭未仔細閱讀每份文件內容,誤認全部文件都是刑事撤回告訴狀,最後依序簽名,其中包括林單方面擬定的「戀愛契約」。

同年4月,林男發現社群帳號遭郭封鎖,經警告無效,認定郭應支付380萬元違約金,並向法院提告求償100萬元。不過,法院一審認為,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不僅強迫林男公開私領域,還侵害個人自主決定權,應屬無效,何況郭曾尋求跟騷法協助,根本不可能簽下這種契約,因此判林男敗訴。

林男不服上訴,認為即便契約違法,但郭男已是成年人,應當知悉簽名前必須細看內容,所以應賠償他20萬元的損害賠償。不過,高院高雄分院認為,林男並未提出證據,以證明自己因此遭受損害,自無依據要求賠償,因此本月24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林男單方面擬定「戀愛合約」,強迫郭男遵守。(圖/記者柯沛辰翻攝)

▲▼天菜男被騙簽「戀愛契約」強迫交往  1舉動「違約」竟遭求償100萬。(圖/記者柯沛辰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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