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驗收通過電梯卡頭害童亡 電梯商遭判6月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最高法院。(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電梯商黃姓男子,日前為客戶的透天厝安裝室內電梯,尚未完工檢驗,就讓客戶通電使用。結果客戶的11歲外甥跟著哥哥搭乘電梯上樓,男童將頭伸出電梯左側鏤空處,慘遭電梯與天花板牆面夾住頸部,窒息身亡。最高法院審理後,6日認定黃男犯下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36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4年9月間,黃男接受新竹縣竹東鎮張姓男子委託,在張男的透天厝中安裝室內電梯。黃男完成電梯主體安裝工作,但還沒將電梯兩側鏤空處裝設防護設備,亦未細部檢修微調,尚未通過驗收、取得使用核可執照,就同意屋主先通電使用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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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使用沒幾天,案發當天下午2時許,屋主劉姓親戚一家人到透天厝作客,當時13歲與11歲的兩名外甥發現電梯,兩人結伴搭乘電梯上樓,弟弟好奇將頭探出電梯左側未加裝防護設施的鏤空處,結果遭到電梯左側扶手邊緣與一樓浴室窗戶上緣水泥牆夾住頭頸。電梯持續上升,男童慘遭勒頸,缺氧窒息,經消防隊員緊急救出,送醫不治。

家屬提告,屋主獲得檢方緩起訴,至於裝設電梯的黃男,矢口否認犯罪,遭檢方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黃男辯稱,電梯乃應屋主要求而通電使用,況且電梯電源也須經屋主啟動,故其裝設電梯行為,與男童死亡結果並無因果關係,自己亦無從預見男童私自使用電梯。

但法院認為,依據《建築法》規定,電梯升降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故黃男協助屋主通電使用電梯,違反法律上賦予之義務,具有業務上過失。且電梯未加裝防護設施,與男童探頭遭夾死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黃男確實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但考量屋主擅自通電使用電梯,被害男童疏未注意自身安全,在電梯行進間探頭,造成電梯夾頭窒息死亡意外,一二審法院均處黃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36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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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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