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資安法》草案將迎來下個網路白色恐怖時代?

▲個人資訊,個資,資訊安全,資安,隱私。(圖/視覺中國CFP)

▲立法院於11月6日審議行政院提出的《資安法》草案,許多關鍵問題未能清楚說明,企圖強迫人民接受含糊不清的《資安法》草案。(圖/視覺中國CFP)

近年來資安問題經常成為新聞事件,例如有駭客入侵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計算機系統,竊取數萬名學生、校友、現任和前任員工的財務資料;美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資料外洩,美國指控是俄國對其從事網路間諜行動,並試圖影響美國選舉;美國海軍因外包公司員工筆電遭駭客入侵,導致十餘萬名海軍的個資外洩……。資安問題在現今資訊發達的社會,確實已成為不能掉以輕心且必須加以正視之問題。

為了因應資安問題,立法院於11月6日審議行政院提出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下稱《資安法》草案),雖然立法委員對資安問題應採取防範措施已有共識,但對於《資安法》草案的許多規定,卻仍然提出各種質疑。如果仔細檢視《資安法》草案全文,即可發現立法委員的許多擔憂及疑問,其實並非無據。

行政院對於《資安法》草案的許多關鍵問題,不僅未能清楚說明,反而企圖含糊帶過。《資安法》草案允許國家對於重要私人場所行使行政強制檢查權,如果立法院未能嚴格把關,日後勢必對人權造成嚴重侵害,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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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資安法》草案對於本法最重要的關鍵基礎設施定義極為模糊,雖於說明欄中援引「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下稱「指導綱要」),列出八大功能領域(即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高科技園區),卻未規定關鍵基礎設施的「具體內容」究竟為何。例如電力、石油、天然氣、化學、核能材料,是否均包含在關鍵基礎設施中的能源項目下?是否要進一步區分各類別的規模?民眾均無法從《資安法》草案中得知。

《資安法》草案所援引的指導綱要,對於民間關鍵基礎設施乃是以鼓勵共同參與為原則,而無強制性規範及罰則,其與《資安法》草案係採取高度管制模式,且設有罰則,性質顯然不同,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兩者所要求的程度,自然亦不相同,《資安法》草案應清楚說明關鍵基礎設施的具體內容為何,方能讓受規範者明確知悉,從而也才能在立法過程中,真正實質審查管制的必要性及公平性。

▲資安,駭客,電腦,網路。(圖/記者張一中攝)

▲政府有義務提出周延完整且包含必要配套措施的《資安法》草案,交由立法院審查,才能真正落實人民權利的保障。(圖/記者張一中攝)

另一具高度爭議性的條文,則是第18條的「行政強制檢查權」。依該條規定,只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稽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遇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而認有必要時,即得進入私人場所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本條規定賦予行政機關強制進入私人處所強制檢查的權力,對於人民的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營業秘密及營業自由等權利,均會造成立即且重大之干預,但法條卻使用極為抽象的「重大」及「必要」作為發動職權的要件,至於判斷「重大」及「必要」的標準為何?可以進入私人場所檢查的人員,應具備何種身分及專業資格?政府能否將此一高權行政全部或一部委託私人辦理?此等問題在《資安法》草案中均隻字未提,實在不得不令人懷疑,此種抽象且隱晦不明的立法方式,背後所隱藏之真正目的究竟為何?

此外,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時,亦可作為行政處罰之對象(《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參照),《資安法》草案同時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應遵循的事項及相關程序,但是在處罰時,卻刻意排除公務機關,只有非公務機關才是受處罰的對象,此種區分方式顯然違反實質平等原則。雖然,依《資安法》草案第14條規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但此仍係將機關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轉嫁由公務員承擔,而我國負責資安業務的公務員,於人力編制上原本即已相當吃緊,豁免機關的處罰責任,轉嫁由公務員承擔,對公務員實為不可承受之重,亦顯失公平。

依《資安法》草案規定,參與檢查人員對於因檢查而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資安法》草案雖設有上開「行為規範」,但對於違反行為規範之法律效果為何,卻隻字未提,甚至連比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條規定,賦予人民可享有程序異議權及行政救濟權的文字都付之闕如,顯然無法真正有效保障權利受損害的人民。

民眾固然希望資訊安全可獲得妥善保障,但不代表行政機關即應獲得法律的空白授權。政府有義務提出周延完整且包含必要配套措施的《資安法》草案,交由立法院審查,而非以「頭過身就過」的心態(即先通過母法,再制訂各種行政命令要求人民遵守),並以資訊安全及公共利益等大帽子,強迫人民接受現行含糊不清的《資安法》草案。如果國家可以在對象不明、標準不明、責任不明的情況下,使用公權力強制進入私人場所,檢查相關資訊及通訊設施,則網路白色恐怖時代的來臨,恐亦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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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律師●劉昌坪,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律師研習所講師,台灣行政法學會副秘書長、臺北市政府國賠委員、訴願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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