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網路賣家注意!盜圖自用,小心官司纏身

▲網紅,業配,網購。(圖/視覺中國CFP)

▲只要有網路,人人都可以開店當老板,但使用未經授權同意的圖片、文字,就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圖/視覺中國CFP

網拍當道,只要有網路,人人都可以開店當老板。智慧型手機的發達普及,只要喀嚓輕輕一按,就可以輕易擷取圖片與文字,也讓商品上架更為方便!然而,在這方便的背後,卻蘊藏著觸法的可能!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則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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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買了商品卻發現不適用,或者在淘寶網購買商品後欲在其他拍賣網站轉賣,為了貪圖方便,直接擷取官網或前手賣家所拍攝的圖片、文案,又或者擷取他人部落格內美美照片作為自己的廣告,雖然省事方便,然而,這些未經授權同意使用的圖片、文字說明,均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貼在自己的賣場上販賣又另外構成公開展示,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此罪屬於告訴乃論,可以透過和解避免刑責上身,但告訴人會主張聘請攝影師、模特兒拍照已投注大量成本、心力,和解金往往高達一張照片萬元起跳,為了賣個數十、數百元商品,卻要付出數萬元和解金代價,值得嗎?

有些民眾遭告時,會說曾經詢問淘寶賣家表示可使用,殊不知淘寶網上正充斥著諸多未經授權使用之圖片,這些賣家亦是盜圖之人!且著作權無庸登記、註冊,只要作品完成,認定有原創性,就會受到保護。因此想當老板在網上賣東西,請先詢問原所有權人是否同意使用圖片、文案,不然就是自己拍、自己寫卡妥當!(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作者王齡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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