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彈劾案/公懲會18個月內判決!處分「瞄準現職」分9級 最重免職

▲▼管中閔彈劾案台大堵訪。(圖/記者徐斌慎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15日遭監察院以7比4通過彈劾。(圖/記者徐斌慎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日前才剛上任,15日就遭監察院以過去任職學校主管、行政院政務委員期間違法兼職,以7比4通過彈劾,將由公懲會調查,並給管中閔說明機會,依法於1年半內做出判決,最重處分可免去校長職務,最輕則為不付懲戒。

監察院15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監委王幼玲指出,管中閔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即口頭約定供稿給壹週刊充作社論,獲取每月約5萬元報酬;在管中閔於民國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擔任行政院委兼國發會主委期間,並未終止與壹傳媒合作,仍持續不間斷地匿名供稿,總共獲取190萬元報酬,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禁止兼職」規定,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依法提案彈劾,彈劾案將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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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共有9個層級,情節由重至輕依序為免職(不能當校長)、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但若認為有違法行為,無懲戒必要、或無違法行為,則會判決不付懲戒,在依法分案後,必須於1年半內做出判決。

監委陳師孟指出,管中閔以匿名方式幫媒體撰寫社論「犯了一個大忌」,如若是具名撰寫專欄,代表的是「自己的立場」,但寫社論是代表「媒體官方立場」,其中是不是有利害衝突關係,值得大家深思;監委蔡崇義也強調,管中閔為壹週刊撰稿,是「固定、經常、持續性」,確定構成兼職要素。

▲▼監委蔡崇義、陳師孟、王幼玲。(圖/記者黃克翔攝)

▲監委蔡崇義、陳師孟、王幼玲。(圖/記者黃克翔攝)

根據《中央社》報導,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案子,依照流程,等收案受理後,將請被彈劾者管中閔說明,再給監察院核閱後進行分案,由5為公懲會委員組成合議庭,針對管說明等情形考量是否開庭,最後由合議庭評議做出判決。

銓敘部官員也指出,如果公懲會判決確定管中閔違法兼職,後續就交由主管機關執行,而管現職為台大校長,主管機關是教育部,若被判決免職或撤職處分,就是由教育部免除、撤除管的台大校長職務;銓敘部官員也解釋,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是「依照現職」懲處,因此雖然管被認定兼職違法期間是擔任政委,但處分最重仍是免除現職。

對於這起兼職風波,管中閔則強調自己「沒有違法」,表示目前還未看到公文,待看過公文後,會先與律師團討論,隨後再向社會大眾說明,「我現在有的資訊,比大家少!」

另一方面,前環保署長、台大地質科學系教授魏國彥對這起彈劾案表示不解,他指出自己在擔任政務官期間,也曾使用筆名向媒體投稿,不少曾任政府官員的學者,在任時也都有投稿或在相關媒體刊登文章,「這樣我要不要先去自首啊?想知道為的定義到底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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