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躲警臨檢高速自撞翻車摔死 判免國賠192萬確定

▲越野車,飆車,失速,車禍示意圖。(圖/CFP)

▲宜蘭李姓男子酒駕為躲警臨檢,狂飆車輛自撞死亡。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縣李姓男子2013年間因酒駕被警方鳴笛攔查,但他竟加速逃逸,躲避臨檢,狂飆時速115公里在路上大迴轉,導致自撞路樹翻車死亡。家屬訴請國賠,一審認定縣警局要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192多萬元;上訴二審後逆轉改判免賠。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採信二審,判免國賠確定。

判決指出,宜蘭縣五結派出所警方2013年3月20日晚間巡邏,發現李姓男子從餐廳走出,必駕車離開。警方懷疑他涉嫌酒駕,因此以警車尾隨在後,沒想到李男發現後,為躲避查緝,竟高速闖紅燈、迴轉;警方鳴笛要求李男停車,但他更加速逃逸,狂飆到時速115公里,最後在宜蘭縣五結鄉大吉五路上,自撞路樹翻車死亡。李妻及子女不滿,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因警方近距離尾隨車輛,導致李男驚慌失措猛踩油門高速行駛,最後才自撞身亡,警方顯然執行過當,要求國賠57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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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宜蘭地院審理後,認為李男酒駕自撞摔死,自己須負60%的過失責任,但員警開車高速尾隨,也須40%的過失責任,經過計算後,判決宜蘭縣警局須賠償192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家屬再追加求償100萬元。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發現李男駕車偏移車道,已相當理由懷疑李男酒駕,所以警方才會閃燈鳴笛要求停車受檢,警方執法屬於維持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的必要手段,「符合比例原則」,逆轉改判縣警局不必國賠。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15日採信二審見解,駁回家屬上訴,仍判不需國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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