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三讀 投資智慧機械、5G享折抵營所稅5%

▲▼立法院臨時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臨時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19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增修條文,明定企業廠商投資智慧機械以及5G設備,其當年度支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以當年度抵減率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分3年抵減率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行政院提案產創條例增訂第10條之1條文,為鼓勵企業投資智慧機械及5G,若當年度支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分3年抵減率3%,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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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條文規定,企業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條文也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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