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女友遭性侵強行擄人 電擊槍電人強索百萬債務

▲▼捷運警察隊在2017年採購180隻電擊槍,以備捷運遇突發狀況可使用。(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洪姓男子以電擊槍攻擊被害人,此為捷運警察隊採用之電擊槍,非本案之電擊槍。(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洪偉智,懷疑自己女友遭台北市光華新天地上班的張姓男子性侵,先約出張男逼他簽下百萬元的本票、借據,然後又率眾到張男工作處所,強擄張男到淡水某套房內拘禁,期間以電擊槍凌虐張男,逼他還錢。一審將洪男等人判刑2年6月到6月不等的刑期,上訴二審後,高院改將洪男等人分別判刑1年與8個月不等的刑期。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偉智(26歲)的女友「嘉嘉」,在2016年8月間與友人相約出遊,並與同遊的張姓男子看對眼,2人直接到摩鐵激戰。張男本以為撿到好康,殊不知卻大難臨頭。幾天後,張男接到洪男的電話,洪男說張男性侵他女友,要求出面談判。洪男見面直接說「要嘛讓我打,要嘛就是給錢」,張男不想被揍,簽下50萬本票、50萬借據,並承諾先給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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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9月初,張男未依約付款,洪男就找了多名友人,在當年9月中晚間9點多,直接到張男上班的台北市光華新天地,將張男強擄上車。張男雖呼救、掙扎,但洪男的友人取出電擊槍,大街上直接電擊張男,張男全身抽搐,被塞進汽車後座載走。張男在車上又被毛巾矇眼、繩索綑綁,最後被囚禁在淡水的一處套房中。警方獲報後循線救出張男,並逮捕洪男等5人,檢方依照擄人勒贖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洪男等5人分別犯下「私行拘禁罪」,分別判刑2年6月到6月不等的刑期。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時,洪男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其他共犯則到案後,供稱不認識被害人,僅因洪男請託而協助洪男催討債務。至於引起全案的洪男女友「嘉嘉」,她坦承確實跟張男到摩鐵大戰,但因洪男要求她當面對質出軌、外遇的事情,她不敢講話,因為很緊張、很丟臉,只好一直哭;而洪男問她「你有沒有被怎麼樣?」,她也只好點點頭。最後洪男才會以為她被性侵,主動烙人犯下本案。

高院最後認定洪男等人仍犯下「私行拘禁罪」,改判1年與8個月,其中一名被告因願意賠償被害人20萬元,高院宣告緩刑3年。本案還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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