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宅王情殺案判15年 最高法院認輕判無理由撤銷發回

▲▼台大宅王張彥文高院更審時出庭。(圖/記者吳銘峯攝)

▲台大宅王張彥文更一審獲判15年。(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大宅王」張彥文2014年間,當街砍殺林姓女友47刀致死,還親吻屍體、猥褻等行為,檢方起訴求處死刑,一審獲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21年6月,更一審更將殺人部分改判1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並未說明輕判理由,因此再度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

本案發生於2014年9月間。就讀台大期間參加電玩比賽奪冠,獲得「台大宅王」稱號、畢業後在知名會計事務所任審計員的張彥文(35歲),與當時22歲的林姓女友交往、同居,但半年後女友就打算分手。張男與女友計畫到日本旅遊,盼感情回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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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日本旅遊期間,張男竟然對女友施暴,強拍裸照,揚言殺害女友,回國後女友隨即分手。張男情傷後10多天後,竟然在上午8點許,埋伏在女友租屋處附近,等女友出門上班時,持刀當街砍殺女友47刀,女友當場斃命,張男還親吻屍體,隨即遭逮。

檢方起訴後求處死刑,一審法院認為他具有教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審理時,張男與家屬以1263萬元和解,並先支付450萬元。二審因此改判刑21年6月,其中殺人罪從一審無期徒刑酌減為刑期15年。殺人罪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後,發回更一審,更一審仍判刑15年。

殺人罪部分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檢方起訴求處「極刑」(即死刑),一審法院也判決無期徒刑,但更一審卻判15年,其輕判理由僅為「檢察官就被告殺人部分,依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前之請求,以被告惡性重大,且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危害至鉅,有與社會隔絕之必要為由,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最高法院認為,「對於檢察官之求刑,以及第一審判決所量之刑是否均屬過重而不當,並未一併詳加論述說明,遽然改判量處較第一審判決為輕之刑,尚嫌理由欠備,而難昭信服。」因此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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