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書磊/勾勾纏如何解 糾纏行為入法的困境

▲▼跟蹤,糾纏,騷擾,跟騷,恐怖情人。(圖/視覺中國)

▲糾纏行為除了危及人身安全外,對個人隱私和行動自由等都有影響,應儘速制定一個能夠保障被糾纏者身心安全的法規。(圖/視覺中國)

我國因為現行法規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規範不足,且散見在許多不同的法律中,內政部終於在2018年提出了《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期待能夠回應被害人的需求,在跟蹤和糾纏行為開始的初期便加以介入,避免發生更嚴重的犯罪行為。

草案原本已經通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初審,然而,在立法院朝野協商時,因警政署喊煞車,草案被退回內政部,需要重新研議後再次送入立法院,目前尚未三讀通過。

從過去許多案件都可看出,跟蹤及騷擾等糾纏行為在現代社會中宛如不定時炸彈。當許多單獨看來是微小而僅令人不悅的行為,在長時間連續對特定人進行,甚至隨時間演進轉為更加暴力、劇烈的行為時,法律要在什麼時間點介入、什麼樣的行為需要被規範、處罰的強度為何,才能在被害人害怕、憂慮,或受傷前便提供適當的保護,便是糾纏行為入法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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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纏的恐怖在沉默中爆發

草案中對糾纏行為的定義,只要是因為對一個人的感情,無論是愛恨情仇,而對他(她)反覆或持續作出實體上的跟蹤行為,如開車尾隨、裝針孔監視、私下探查行程、到住家或公司站崗,或利用科技或通訊方式騷擾,如打無聲電話、不斷傳簡訊、無故到爆料公社張貼個人訊息、未經同意為其訂購商品或是逢年過節不斷送禮等,都有可能被認定為糾纏行為。

糾纏行為和日常生活中大家常會做的一般社交行為,往往只有一線之隔,要劃清判斷標準使公權力能夠介入,就必須考量到會不會侵害到人民的其他權利;或是標準若太寬鬆,會不會因此造成濫訴、濫報等資源濫用的現象,都是需要清楚規定的。

目前依照內政部2018年提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是以所謂「階段式的介入」來因應:對於現場當下發生的糾纏行為,因為有其急迫性,警察可以勸阻並制止;而調查之後認定有糾纏行為者,得以開罰;若還是沒有效,則可由法院開出防制令來阻止其行為。

回到糾纏和社交行為難以界定的問題上,草案另外也規定了,做出這些行為時,要讓人產生厭惡或害怕等不舒服的情緒,才會是糾纏行為。

法規保護的對象,因為長時間、固定的糾纏行為,會使和被糾纏的人生活在一起或是長時間相處的人也受到影響,因此草案也規定,除了被糾纏者本身會受到保護外,他的另一半、同住一個屋簷的家人、一起上班的同事或同學,如果因為糾纏行為感到厭惡或害怕,也可以運用此草案的規定尋求保護。

草案規範不足且難以執行

對本次草案的質疑,主要有兩大聲音:一是認為規範仍不足,再者是認為規範有難以執行之處。

有人認為本次草案規範的行為定義太狹隘,其中列出的糾纏行為雖然看似廣泛,但現實案件中便有許多已造成受害者主觀上的害怕或厭惡,但卻無法歸入草案分類的行為,例如:有異物癖好而不斷竊取他人衛生用品者,似乎就無法受到此法的規範。以感情因素作為判斷的標準之一,太過空泛且難以舉證,以及並未對糾纏行為處以刑罰,對於受到身心危害或是實際受到傷害的被害人來說,防治效果也有所不足。

另一方面,以執法機關的角色來看,警政署提出希望暫緩推動的理由,主要是執行勤務的警員人手不足。若依照草案的定義來看,可能會增加許多的糾纏案件,怕會排擠到其他案件的人力,而且和目前現行法中對跟蹤行為等規範重疊之處也尚未處理,若通過後員警要適用哪條法規、調查權限為何,都會有實際困難,因此希望能再納入其他法規做通盤配套的斟酌,讓法規得以實際被運用,進而真正保護受害者。

糾纏行為除了危及人身安全外,對個人隱私和行動自由等都有影響,但由於其有著行為歷時長、行為態樣複雜,以及和普通行為難以界定等特性,如何兼顧被害人保護、犯罪行為防治和實際法規執行成效等層面,在世界各國都有其困難性,希望在本草案退回內政部後,能夠參酌各方意見,儘速制定一個能夠保障被糾纏者身心安全的法規。

▲▼ 法律白話文運動●徐書磊,法律白話文執行編輯、輔仁大學財經法律所。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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