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女上士待命時「上廁所」被控擅離職守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訴訟,法官,濫訴,法庭。(圖/達志/示意圖)

▲林姓憲兵女上士在擔任值班待命機動班長時,被控擅自離開待命場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

記者廖安莘/台北報導

一名林姓憲兵女上士在擔任值班待命機動班長時,被指控擅自離開待命場所支援軍醫體檢,以及回女官寢室上廁所,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刑拘役20日,緩刑2年。林女不服判決再上訴,高院認為罪證不足,認定林女沒有擅離職守的犯意及事實,因此逆轉一審判決改判無罪定讞。

林女2017年9月間於大直憲兵裝步239營擔任上士,同年9月15日上午8時至晚上8時在該營區擔任值班待命機動班長,但她卻被指控未經報請長官核准,擅自離開待命場所,已違反其職役職責,涉嫌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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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訊問時,林女辯稱,她並沒有離開營區,而是戰情室中士請求協助處理軍醫體檢之緊急事務,所以暫離待命室,後來又緊急回女官寢室上廁所,且離開待命室時,有向待命班同事交代去向,若營區有突發狀況,可透過無線電或聽警鈴通知前往處理,並沒有故意擅離待命室。

台北地院審理後,一審認為林女雖有告知機動待命班同事,但在未告知長官情況下,前往其他單位處理業務,並返回女官寢室如廁,已違反機動待命班規定,但考量她非故意,為一時疏失,且為初犯,因此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

林女不服判決再上訴,高院認為該營對於林女應徵得長官核准,說法不一,且《陸海空軍刑法》中「擅離勤務所在地罪」是指擅離其應服勤之勤務所在地,但該營營長證稱營區都是待命班勤務範圍,自然不限於待命班,加上檢察官無法證明林女有擅離職守的犯意及事實,因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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