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監察院將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院長兼任主委

▲▼監察院 日據時代建築 古蹟。(圖/記者屠惠剛攝)

▲監察院。(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下將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並由監察院長擔任主任委員,讓監察院推動善治及人權保障的功能將更完整。

三讀條文提到,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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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範,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共分九項,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國際人權標準提出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的交流與合作等。

三讀條文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10人,監察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的監察委員7人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互推1人擔任。

三讀條文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下設3組,分別為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教育交流組;員額編制約32人到45人。條文也規定,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的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的人員6人至12人。

此外,為確保未來組織及職權運作順利,立法院會也通過《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修正草案,增訂第7款「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的公民團體實務經驗15年以上,著有聲望者」之監察委員條件資格。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 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 大砍考試委員。(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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