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東海氣爆釀4死若屬人為 法界坦言:被害家屬恐求償無門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東海商圈19日民宅氣爆造成4死1傷,並燒損多戶民宅及汽機車,檢警不排除人為因素造成,受害者該如何求償,律師及法界人士都認為,如確定是人為,兇手涉及《刑法》殺人及公共危險罪都會獲不起訴外,受害人《民法》損害賠償也將求償無門,除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給予補償外,只能自己認賠。

▲▼東海商圈氣爆。(圖/記者李忠憲攝)

▲東海氣爆造成4死,法界坦言若是人為,受害家屬將求償無門。(圖/記者李忠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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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檢察官的李俊儀律師表示,東海氣爆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害,如依媒體報導朝向人為,也就是陳姓男子故意造成氣爆,造成前妻、兒子及對面12號吳老先生死亡,已涉及殺人及公共危險重罪。

民事部分,死、傷者可依民法提出損害賠償,求償醫藥費、生活補貼、喪葬費及精神賠償等;氣爆造成房屋、汽機車等動產損傷,被害人也舉證求償,如相關證據因氣爆滅失,也可提出照片等證明確實有這物品,由法官依年限折減。若真的無法舉證,通常法官也會在精神賠償部分拉高,弭補被害人損失。

李俊儀坦言,如果確定是陳男故意造成氣爆,加上陳男已死亡,地檢署偵結將做出不起訴處分,民事求償也將求償無門。死者家屬目前可領到的,只有政府提供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死亡者最高可領40萬。

▲▼東海商圈氣爆。(圖/記者李忠憲攝)

▲東海氣爆現場滿目瘡痍。(圖/記者李忠憲攝)

法界人士也認為,如果確定氣爆是陳姓男子,由於加害人已死亡,死傷家屬恐怕除了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外,其他都求償不到。他也認為,公共危險罪的放火罪是放火後讓它延燒,但氣爆是屬於瞬間大範圍破壞,惡性應比放火來得嚴重,應該修法針對氣爆部分加重刑責。

另外,故意開瓦斯造成氣爆的人大多屬精神有疾病,而法律上針對精神疾病犯罪者規範不足,光是在精神鑑定,就無強制力要求鑑定,如果對方不配合根本沒轍。一般民眾認為判死或關到死並不切實際,未將精神疾病治療好就放出來,仍極可能再犯案,強制治療配套應盡早修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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