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學聖臉書疑公然拉票恐觸法 依法最高可罰500萬

▲▼陳學聖16日臉書發文前後修改記錄。(合併圖/翻攝自Facebook/陳學聖)

▲陳學聖臉書發文疑似拉票恐觸法,緊急移除相關文字 。(圖/翻攝自Facebook/陳學聖)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民進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罷免投票案16日舉行,但國民黨前立委陳學聖下午在投票截止前2個小時,於個人臉書發文,疑似宣傳呼籲民眾出門投票,恐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嫌,若屬實將處50萬至500萬元不等之罰鍰。

陳學聖臉書在貼文後半個小時之後,經臉友提醒,告知他的發文疑似有向民眾拉票,票投特定選項,恐已違法,他也緊急移除修改相關文字內容。不過,透過臉書的編輯內容記錄,仍可探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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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選會規定,為維護投票日選舉秩序,確保選舉公正、公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因此陳學聖此一發文,恐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除了發文,陳學聖也接受電視媒體訪問,表示自己很擔心罷免結果,怕王浩宇會變「大尾」,對國民黨的未來發展造成衝擊。

依上述規定,若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等在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情事,應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5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另依同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處罰代表人及行為人。雖無上開助選或競選行為,但易變相為助選的行為者,如:提供選民茶水服務或未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亦由上開監察人員予以勸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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