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宇軒/網拍盜圖小心還沒賺錢就被抓

▲手機,社群媒體,網路,智慧手機。(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商店經營者於網站上所陳列的商品照,建議自己拍攝或取得照片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才能使用,以免侵權。(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世界電子商務興起,透過網路平台交易之商業模式日益發達,銷售商品之管道也從傳統的實體店面,逐漸轉型至網路商店。由於網路商店的經營沒有地域藩籬,展覽商品亦無任何空間限制,店主也無需負擔實體店面的租金、水電等成本費用,使得想要經營貨物銷售的店家,紛紛改採網路商店的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吸引網路消費者的目光,讓消費者願意駐足網路商店頁面,瀏覽其中陳列販售的商品,網路商店經營者就需要清晰及美麗的商品照片。部分貪小便宜的網路商店經營者為了節省這些精美照片的拍攝成本,卻選擇最方便、卻最危險的「網路盜圖」,在網路上搜尋販售相同商品之店家所張貼使用的照片,以複製、貼上方式,將他人辛苦創作的智慧財產權:攝影著作,加以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而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上這些規定都是針對保護著作財產權而加以立法,其中,對於侵害他人攝影著作的行為,自然也是《著作權法》所加以處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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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網路商店的經營者若要長久且合法的經營網路商店,在商品照片的使用上,就必須注意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或者是自己創作以產生商品照片,這樣在網路商店的經營上才能安心又合法,免得尚未獲利就先吃上官司,得不償失。(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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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軒,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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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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