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撞傷母女...不顧勸阻離開現場 法官判肇逃無罪...原因曝光

記者蔡文淵、黃資真/苗栗報導

苗栗一對母女騎著共乘機車行經中山路時突然左轉,導致後方的52歲馬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撞上,但馬男當時趕著上班,見母女倆無大礙,不顧他人阻攔便騎車離開,遭檢方依肇事逃逸罪起訴。不過卻因當時正值修法空窗期,苗栗地院審理後判馬男無罪。

▲▼去年3月29日上午9時許苗栗男騎車撞傷母女倆肇逃。(圖/記者蔡文淵攝)

▲去年3月29日上午苗栗一名男子騎車撞傷母女倆,不顧旁人勸阻肇逃。(圖/記者蔡文淵翻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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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在去年3月29日上午9時許,64歲羅姓婦人搭載89歲的母親,在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至公路交岔路口時,未打方向燈便直接左轉,導致後方馬男騎車閃避不及追撞,造成羅婦有胸壁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右側手部擦傷,母親左肩肱骨骨折,馬男未受傷。

▲▼去年3月29日上午9時許,苗栗男撞傷母女倆卻肇逃。(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羅姓婦人當時騎乘的機車。

由於馬男當時認為自己沒有肇事責任,又急著上班,見母女倆沒有太大問題後,遂逕行騎車離開。羅姓母女驗傷後,向馬男提出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告訴,傷害罪部分雙方雖然和解,但檢方偵查後仍依肇逃罪將馬起訴。

法官認為,馬男騎車直行享有優先路權,但羅婦卻未顯示方向燈警示後方機車,突從外側車道左轉,且自機車左轉彎到發生碰撞為止僅短短2秒,馬男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即時做出反應,認定馬男沒有肇責,判決無罪。

針對現行法條規定,駕駛人沒有過失也不得自行離開現場,為什麼卻是無罪?苗栗地院庭長宋國鎮說明,根據2013年6月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4,原本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要判刑,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9年5月31日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令提到,「肇事」是指駕駛人有故意或過失責任,如果駕駛人沒有責任,無論是否離開現場,自然就沒有所謂的「肇事」。

但該條文在去年5月30日再度修正,發生交通事故後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無過失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說,駕駛人就算沒有過失,逕行離開現場仍有刑責。

不過,自2019年5月31日第777號釋憲日至2021年5月29日止,屬於法條修改的空窗期,這段時間駕駛人發生車禍後若無過失責任,無論是否離開現場,都不構成肇事逃逸罪。而該案發生在2021年3月29日,因此馬男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苗栗警分局副分局長張中強調,目前《刑法》第185條之4已將 「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駕車致人死傷無論是否有過失,逃逸者都要處罰,呼籲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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