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頭領助理費獲緩刑、罰230萬 彰化議員賴清美:我滿腹委屈

▲▼彰化縣議員賴清美。(圖/翻攝自賴清美臉書)

▲彰化縣議員賴清美。(圖/翻攝自賴清美臉書)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四連霸議員賴清美,用人頭助理領助理費再轉給2助理,從2012年到2019年間不實請領527萬多元助理費,彰化地院審結,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緩刑4年,罰230萬元。賴清美說,她沒貪汙、也沒把助理費放自己口袋,是對助理一時心軟,沒想到卻因此吃上官司,心裡面有滿腹的委屈。

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縣(市)議會議員得聘用公費助理2至4人,每位議員補助總額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早期縣議員助理費用都是核發到議員帳戶,再由議員分配、撥發給助理,但屢傳出詐領等爭議,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現已改直接核發到助理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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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賴雇請楊、孫、曾為助理,除了楊為公費助理,而孫、曾因在外積欠債務,若申報為公費助理,兩人怕會被追債,於是請賴協助將薪資匯入吳、蔡帳戶中,領出現金後再轉交給他們。

楊協助從2012年到2019年期間平常匯入吳、蔡的助理費、節慶獎金、年終獎金等共527萬多元,再領出現金交給賴清美,再轉支付孫、曾,及服務處相關支用。

法官認為,賴清美等人以人頭請領助理費,足生損害於彰化縣議會對於補助議員公費助理費用管理、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將賴清美判刑1年,經認罪協商,獲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30萬元;楊姓助理判刑8月,並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吳姓、蔡姓、王姓均判刑4月,均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均獲緩刑。

賴清美接受電訪時說,她有很多委曲,但有犯罪就是要處罰,「雖然那是歷史共業」,她絕對沒有貪污,只是登載不實,也沒有把助理費放進自己口袋,當初聽助理說欠債就會被扣款,一時心軟,非常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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