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內湖購買行政大樓資訊機房案 張明田二審2罪分別判刑8年半

▲▼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  。(圖/記者劉昌松攝)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被控涉嫌主導中信金低價買進台北內湖區2筆土地做為中信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再高價轉賣給中信金,套利8億餘元,一審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億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6日仍認定他有罪,依照2個《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分別判刑8年半,併科罰金3億9千萬元。可上訴。

此外,同案被告包含前中信銀主任秘書陳永晉,一審遭判刑13年,二審也被認定犯下2罪,分別判刑8年。張明田胞弟、慶瑞開發董事張明人,一審遭判刑14年、罰金3億元,二審也認定2罪,分別判刑6年。另外一審遭重判的前中信金副總經理柯弘達、協理陳立三,二審均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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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中信金在2005年7月間,以51.3億元的價格,向多家建設公司買下內湖2千多坪的建地、上萬坪的建物,並內定為中信銀行政大樓與資訊機房。但檢調單位懷疑張明田等人疑似透過人頭戶,勾結建商哄抬土地單價,再賣給中信金,從中套利。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對張明田等人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眾人有罪後,上訴二審,高院經調查後,認為張明田等人於購買資訊機房用地時,違背忠誠義務,使中信金、中信銀因而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藉以套取不法利得;並致中信金、中信銀遭受重大損害1億8,234萬5,320元。

另外高院也認為,張明田等人於行政大樓用地案時,也違反義務而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致使中信損失7億1,092萬8,200元。由於2案間隔時間超過1年,高院改認定為不同犯罪行為,認定張明田等人共犯下2罪,分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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