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倒健身房女業務吻胸摸下體 色男死不認罪判4年半

▲桃園市王姓男子於2019年5月間邀約女業務智租屋處洽談購買健身房會員方案為由,卻乘機撲倒在床並指侵得逞。(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王姓男子2019年5月間邀約女業務到租屋處洽談購買健身房會員方案,卻乘機撲倒在床並指侵得逞。(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王姓男子於2019年5月間以購買健身房會員簽約為由,邀約女業務到桃園市租屋處洽談簽約事宜,趁2人獨處時乘機撲倒女子在床,不顧其反抗以身體壓制並撫摸與親吻胸部等處,再伸進女子內褲指侵得逞,女子事後報警驗傷提告;桃園地院審結,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王有期徒刑4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男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女子,得知女子為某健身房之女業務,2019年5月28日下午1時36分,王以欲購買簽約健身方案為由,邀約女子到桃園市租屋處等待朋友到達一同簽約,女子於下午1時37分許與王男一同抵達。未料,王在租屋處時,竟違反女子意願先撲倒女子在床上,不顧反抗以身體壓制,再將手伸進其上衣撫摸胸部並親吻,再伸進女子內褲,以手指插入其下體,對女子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得逞。女子不甘受辱,事後向警方報案並驗傷提告,桃檢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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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審理時,女子指控王於在案發時地有撫摸及親吻其胸部,再以手指進入其下體之事實,女子於偵訊與審理時提供2人通訊軟體LINE互傳訊息相約見面之翻拍照片、被告住處外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醫院驗傷與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證明佐證;王男坦承當日曾與女子有親密行為,但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等犯行。

王男辯稱,與女子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女子為健身房之業務員,他因平時有健身習慣,故向女子詢問加入會員方案,女子索取身份證及信用卡號,聲稱當晚要有業績需求,「因我想追她,當晚至隔日凌晨告訴她可以幫她問問朋友看看,」同時向女子聲稱「只需要一個擁抱」,但當日並未完成簽約程序。「後來因聊了包括彼此興趣、生活等,因氣氛頗佳,經女子同意後撫摸、親吻其胸部、頸部與下體,女子亦有撫摸我下體等回應,我才以手指觸碰其下體,過程中兩人互動正常,女子並無任何反抗之行為。」

王男還說,「事發當晚7、8時許,1名男性到我家敲門質問,我告訴他如果報警才要開門,警察到場後我就開門,我怕敲門的人對我不利,所以我把整個LINE刪除,不知道女子為何因得不到業績就告我」;王男辯護人辯稱,女子至被告住處前,並未告知其主管即是證人之一,就其是否同意擁抱乙節,女子始終不願正面回應,女子當日係因簽約事宜而與被告相約,但當日卻未攜帶契約,顯有意隱藏部分事實,其證述之憑信性自有疑義。此外,女子當日若遭侵犯,應受有抵抗傷,女子稱被告以雙手壓制,但驗傷結果,除左前臂挫傷外,並無其他傷勢,根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報告,女子胸部有採集到被告之DNA,衡以女子身形及身為健身教練,當日如有反抗,應不致使被告留有足夠採集之跡證。

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漠視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以強暴方法對女子為強制性交行為,所為造成女子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且危害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日後之人際關係及人格成長造成影響,考量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止,王男猶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兼衡其迄未與女子達成和解,法官審結依涉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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