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撞飛同向年邁機車騎士致死 南投國民法官首案判刑8年6月

▲酒駕累犯的鄒姓男子(跪地者)撞死年邁騎士,遭國民法官法庭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翻攝)

▲酒駕累犯的鄒姓男子(跪地者)撞死年邁騎士,遭國民法官法庭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翻攝)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酒駕累犯的45歲鄒姓男子於112年6月間晚上開車返家時,不慎將72歲機車騎士李姓老翁撞飛並送醫不治,鄒男酒測值高達0.63毫克,本案經檢方依酒駕致死罪起訴後,也成為南投地方法院首宗由件國民法官審判的案件,並於今天宣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全案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鄒男於案發前7年(民國105年間),即曾因酒駕遭判刑3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去年6月18日中午,鄒男在桃園市某處餐廳飲用2杯威士忌,晚上搭車返抵南投草屯鎮坪頂里某處,卻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北投路朝陽巷住處,又超速行駛,不幸在中正路自後方追撞同向由李翁騎乘的機車,致李翁人車倒地,致顱內出血、體腔內出血,導致創傷性休克,經送醫急救治後仍回天乏術。

▲酒駕累犯的鄒姓男子撞死年邁騎士,座車也翻覆於路邊。(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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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的鄒姓男子撞死年邁騎士,座車也失控卡進路邊水溝。(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翻攝)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鄒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且已有酒駕前科,明知酒後不得駕車,竟未選擇代駕或搭乘計程車等其他可替代之交通方式,恣意酒駕且嚴重超速,造成被害人李翁死亡、家庭破碎,「容無情堪憫恕之情」,且雖合自首之要件但非真誠悔悟,故不適用《刑法》第59條、第62條規定,不予以減刑。

▲▼南投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攝)

▲▼南投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攝)

▲南投地方法院呈現國民法官法庭空間改造成果。(圖/南投地方法院提供)

此外,被害人李翁並無任何肇事因素,且鄒男尚未與被害家屬調解或和解成立、未獲被害人家屬諒解,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刑度不宜過輕,應趨近中度刑,不過再考量鄒男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尚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向下調整刑度,最後量處鄒男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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