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機車騎士阿強(化名)因交通違規被開罰,遲遲未繳納罰鍰,18年前遭註銷駕照;今年7月間他騎車外出,被警方抓包無照駕駛,因而挨罰1.2萬元罰鍰。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先前的處分有重大瑕疵,應屬無效,最終裁定撤銷,阿強免罰。
▲阿強不知道自己的駕照被註銷。(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今年7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區時,被警方以有「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之違規行為,依法開罰1.2萬元罰鍰。阿強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不知道自己的駕駛執照被註銷,才會被警察攔下來開單無照駕駛,他沒有收到過任何相關文件通知。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強調,阿強24年前因交通違規挨罰,卻遲遲沒有繳納罰鍰,將裁決書寄到阿強的戶籍住址也無人領取,最後被郵政機關退回,於是在18年前依據當時的道交條例第65條規定易處註銷阿強的機車駕照。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主管機關依1997年1月22日修正的道交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作成的易處處分,屬於負擔處分,但查無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可以作成附條件的易處處分,這部分顯然具有重大瑕疵,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應認定處分無效,不發生駕駛執照遭吊銷的效力。
法官接著表示,既然阿強的駕照沒有被註銷,自然也不存在「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的違規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