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新竹地院日前裁判一起曾姓家族的遺產糾紛案件,當初大哥與小妹簽定兩份協議,小妹將財產分割後部分給予大哥,大哥則要給付2000萬,之後再給小妹1億元,然而大哥不肯履約,氣得她提起訴訟,但一審卻遭判敗訴;對此,律師分析此案,也提醒「建議簽署任何協議前,都先找律師諮詢,或由律師來擬定契約文字,才不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喔!」
律師周依潔在臉書提到,此案是該家族的父親過世後,大哥與小妹簽訂兩份協議,其一是小妹將遺產分割後,取得的部分給予大哥,大哥應給付小妹2000萬元,其二是依照父親生前遺願,大哥再給付小妹1億元,「後來大哥沒有履約,小妹就提起訴訟,但第一審判了小妹敗訴。」
周依潔表示,細看法院的判決理由可以發現,大哥主張第一份協議書是遺產分割協議,但未經全體繼承人簽名,因此無效;而第二份協議則是贈與契約,但大哥因財務問題已經撤銷贈與,所以不用付錢。
最後,法官依照協議書的文字和證人證詞,判定第一份協議只是大哥和小妹之間的「應繼分買賣協議」,並非遺產分割協議;第二份則是第一份的增補協議,兩份其實算是同一份契約,都是有效的,不過既然是應繼分買賣契約,除了大哥要付錢外,小妹也有要給付給大哥的「對價」,包括要將證件交給代書及會計師,來辦理繼承過戶的事情,以及小妹要將她的公司股份過戶給大哥,但小妹並未給付,所以敗訴了。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ETtoday資料照)
對此,周依潔指出,未來在面對遺產分配事務時,記得要注意下列4點:
1.如果是約定遺產怎麼分配,也就是要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必須「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少一個人簽名會無效!
2.如果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定代理人又同樣是繼承人的話(例如:父親過世,母親和未成年子女一起繼承),要幫未成年人和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簽名。
3.遺產的範圍、分割方式、或有需要金錢找補的內容,都要具體、明確,以免未來產生爭議。
4.有時遺產分割協議、應繼分買賣協議、或是給付特留分的協議,在不同的遺產情況,可能不好區分,建議簽署任何協議前,都先找律師諮詢,或由律師來擬定契約文字,才不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