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知名男團選秀節目的L姓男藝人因和12歲少女性交,二審遭判刑4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一名L姓男子涉嫌性侵12歲少女,一、二審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遭判刑4年,包括此案,他總共至少和3名未滿14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ETtoday新聞雲》追查,發現該名L男與曾參加知名男團選秀節目的L姓男藝人同齡且同名同姓,對此記者向經紀人求證,對方未否認、但也未正面證實,僅表示目前已緊急向L男聯繫,強調公司經紀夥伴、行政夥伴均不知情,倘若屬實,將依合約「重大不名譽事件條款」做出懲處。
判決指出,L男上OMI交友軟體認識少女小安(化名),因小安在交友個人頁面上註明「未滿十八歲(13」,L男明知小安為13歲(實際為12歲),仍在2022年11月13日晚間6時22分許和她相約見面,並帶回自己位於西門町的住處,儘管在住處小安再度表示自己未成年,L男仍將她推倒在床,和她激戰1次。案發後小安向輔導老師吐露此事,經老師告知小安母親,母親隨即帶她到警局報案。
L男在警詢時坦承犯行,不過審理時又翻供,辯稱當時沒有律師陪,會坦承發生關係,是因為「我覺得帶女生回家,沒有發生性行為,男性自尊說不過去」,反控警察沒有保持中立角度,一直否定他的答案想說服他,偵查時檢察官又很大聲、嚴厲的問話,讓他覺得有點害怕。
不過小安證稱,兩人在網路聊了2、3個禮拜後相約見面,接著L男說要上廁所,就一起回到他家,聊了10分鐘L男就問她「要不要試試看」,見她沉默不答,兩人又聊了一個半小時,後來L男叫她不要緊張、她說好,兩人便發生關係近10分鐘。從兩人見面到她搭公車離開,全程包含性行為的過程中,L男都沒有脫下口罩。
案經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檢視警詢筆錄畫面,認為員警語氣平和,L男除了就小安就年齡問題回答略有猶豫,其他都是立即主動回答,並沒有恐懼的樣子。
法官指出,過去L男就曾在2019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的女生並發生關係,所以L男在前案警詢時就表示,他因在未滿18歲時,就曾和未滿14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所以很清楚不能碰未滿14歲的女生,後來該案經不處分確定。
法官認為,L男既然知道和未成年性交觸法,不可能會隨便自承犯罪,小安也沒有誣陷他的動機,加上小安下體驗出傷痕也和證詞相符,判L男犯行屬實,審酌他否認犯行,沒有悔意,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4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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