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軍人威脅散播性愛影像,女大生不堪其擾報警,法官判決他百倍賠償女大生。圖為苗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楊永盛攝、資料相片,下同)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女大學生3年前跟一名劉姓軍人交往,短暫交往1個月後鬧分手,劉男竟以散播2人性愛影像為由,恐嚇她支付交往期間的花費,離譜的名目竟連機車輪胎損耗、零食都有。女大生無奈匯款2,000元後,劉仍不放過繼續恐嚇,嚇得她看精神科醫師並報警。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先依恐嚇取財罪嫌判決6個月徒刑;民事精神賠償部份,判決劉男需賠償20萬2千元,這位錙銖必較的男子也因小失大,反需付出100倍的賠償。
判決書指出,2022年10月間,被害人(下稱:A女)應劉男之邀前往臺南市遊玩,並在劉男租屋處發生性行為,卻不知道早被劉男以手機偷錄性愛影像;隔月她在他手機相簿看到被偷拍的私密照,憤而提出分手,禁不住劉男持續恐嚇散播不雅影像,去年2月提出恐嚇取財告訴。法官今年6月間,依恐嚇取財罪嫌判決劉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她直到去年8月才提出偷拍的妨害秘密罪告訴,因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獲無罪判決;A女並提出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要求劉男賠償40萬精神損失賠償。
法官調查,被告因不滿其與A女交往期間,均由其支付出遊費用,基於恐嚇取財的犯意,分手當天中午1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有你的不雅照,不還或直接給我封鎖我直接把它流出,已存好幾份檔了,有一些也交給我朋友保管了,我跟他們說如果我怎樣就把它們流出去。」、「我會傳給妳爸爸媽媽你妹你姊你老師你朋友,跟你靠近的人我都會傳,我也截圖你粉絲跟追蹤名單了,就算你封我,還是找的到他們。」等語給A女。
法官說,劉男以散播性愛影像,威脅A女需「還」他42,000元,名目除了吃飯開銷,甚至包含他騎機車載她造成的輪胎損耗、買給她吃的零食。她因此心生畏懼,同年12月23日匯款2,000元給劉男;被告在同年12月某日、翌年1月某日,再次恐嚇A女稱:「什麼時候還錢,是不是要逼我把照片流出去。」致她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甚至到精神科看診。
針對A女提出40萬的精神賠償訴訟,劉男砍價承諾願分期賠償共20萬,法官認定雙方約會之初,並未事先約定出遊花費需要告訴人負擔,而雙方目前分別就讀大學、現役軍人身份和收入,認定劉男在偷拍、恐嚇行為,應一次性賠償20萬2千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