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女子小清(化名)去年9月間搭乘捷運時,在座位上撿到一個手提袋,裡面有皮夾、鑰匙等物品,竟一時起了貪念,把東西占為己有,因而挨告。士林地院法官考量到小清已經坦承犯行,也賠償2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她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緩刑2年。
▲小清撿走別人的手提袋,最後反而賠了2萬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9月間搭乘捷運時,在車廂座位上看到他人忘記帶走的手提袋,裡面裝有皮夾(內含9000元現金、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2張、金融卡3張)、化妝包、保溫瓶、耳機、鑰匙等物品,竟沒有將這些東西送交相關單位或警局處理,反而占為己有。
後來被害人發現手提袋遺失,報警循線追查,很快便抓到小清。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小清因為一時貪念,侵占被害人遺失的手提袋,行為確實不應該,考量到她已經坦承犯行,同意賠償2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經履行完畢,因此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她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
另外,法官表示,小清犯後尚有悔意,願意彌補被害人的損失,經過這次教訓之後應當知道警惕,不會再犯,於是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希望她能改過自新,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