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計程車司機離婚後扶養女兒,卻性侵她137次。(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計程車司機離婚後和女兒同住,卻從女兒國一時就對她伸狼爪,共逞慾137次,還偷拍她換衣服,女兒隱忍2年多,直到滿18歲後才揭發他犯行。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依狼父犯85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52個強制性交罪,以及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合併處15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計程車司機阿弘(化名)和妻子離婚後,帶著國小三年級的女兒小安(化名)與父母、弟弟住在一起,並和小安同房睡覺。阿弘平時對小安管教嚴厲,希望小安事事服從他,還規定她必須在房內更衣,不准她進廁所換衣服。小安長大後雖提出想和阿弘分房睡的要求,卻遭到阿弘拒絕。
2019年時小安就讀國一,某日她坐在床上玩手機時,阿弘突然伸手摸胸,隨後不顧小安反抗掙扎喊「不要」,強行侵犯得逞。此後阿弘經常鎖住房門,以一周1次的頻率性侵小安,過程不但不戴套,還使用按摩棒加以侵犯,共得逞137次,同期間又趁小安在房內換衣服,拿手機偷拍她裸露的胸部。
小安因害怕破壞家庭和諧一直隱忍,直到2022年8月她再也受不了,才向媽媽求助,媽媽立即打電話報警。警方到場時,阿弘也遭到其他家人的質問,他當場承認「現在就是我強姦她」,但辯稱「有的時候是她邀我的」、「兩個人情投意合」,還抱怨「我對她那麼用心,我沒想到她竟然私底下給我搞這齣」、「我也是很辛苦,每天為了家庭為了她…從小學三年級我扶養到現在,這種東西有時候,你也知道男人嘛…我們現在景氣不好,有時候就自然就發生了」等語,連阿弘母親都聽不下去說「你是她生父欸」。
全案審理時,阿弘表示都是小安主動配合他做的,按摩棒則是他用來舒緩肩頸酸痛,並非做情趣用品使用,上面雖有檢驗出他和小安的DNA,但可能是小安故意製造這種證據,照片一開始是誤觸拍攝,後來才在小安同意下拍攝,他只承認自己有權勢性交,並沒有強制性交。
但小安駁斥表示「我有說不要,然後有推他,還有用腳夾緊,每一次被告對我做性行為的時候,我都有拒絕跟保護自己的身體表示不要」。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小安指證歷歷,且小安也說和父親平日相處並無不睦,可見雙方並無仇隙,她沒有陷害父親的動機,按小安證述計算,她除生理期外,每周遭阿弘性侵1至3次,依有利被告原則認定為1周1次計算,共計阿弘犯85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52個強制性交罪,以及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合併處15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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