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男子於2016年3月間趁妻子不在家,竟對性侵親生女兒,導致連續多日未上學,班導上門詢問才揭露父親醜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人父於2016年3月間趁妻子不在家,支開小女兒後對剛念國一親生女兒性侵得逞,女兒受辱後連續6天未上學亦未請假,學校班導上門詢問才揭露父親醜聞;桃園地院審理時,男子否認犯行,辯稱「管教女兒太嚴格,還干涉她交友」女兒不滿才說遭性侵,法院根據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害人與證人證詞等證據,確認被告犯行明確,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桃園這名人父2016年3月在桃園市住處,趁妻子不在家之際,先支開小女兒,再命剛念國一的女兒到房間內,已違反其意願下強制性交得逞1次,被害少女自當日至同年3月30日,連續曠課6日沒到學校上課,經學校班導與輔導老師到少女住處查訪,才揭露父親獸行,並陪同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複訊時,男子仍否認犯行,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僅坦承與少女同住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沒有性侵女兒,因管教太嚴格且干涉她交友」,導致女兒對其很反感,才會誣陷性侵。
法院調查時,少女證稱,「爸爸於案發時日叫妹妹去整理房間,再叫我進去他房間並關上房門,要求我脫衣服褲子躺在床上,被告以身體正面對其性侵,事後有告訴母親遭被告性侵。事發翌日從3月24日開始沒有去上課,學校教官有來找過我,我說因逃家被打,但沒說被性侵,謊稱因父親看到我臉書與朋友相約要出去玩就打我;同年3月30日班導與2名輔導老師到住家詢問為何都沒有去學校,我與母親才向老師說明遭被告性侵之事,老師就帶我去報案」。
法官根據衛福部桃園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等證據,證人即少女母親亦指證,女兒於告訴她遭父親性侵,事發前曾在家裡哭泣,後來又改口說不小心摸到女兒胸部等語;被告在庭訊中亦辯稱,因女兒太晚回家曾打過她,管教女兒太嚴格,又干涉她交友情形,導致女兒對其很反感,才說遭性侵,女兒將家暴行為變成性侵行為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少女父親,不思妥善照護女兒,反為滿足個人性慾,未嚴守人倫分際,罔顧其人格發展及心靈感受,僅為逞一己私慾,對發育中之親生女兒為強制性交犯行,侵害其身體自主權,極端嚴重戕害其身心,造成心理上終身難以磨滅陰影惡性匪輕,且犯後一再卸詞狡辯,未見有悔意,迄今未與女兒達成和解,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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