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圖/記者陳家祥攝)
文/中央社
高等法院認定,台北地院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京華城案被告柯文哲4人逃亡等,理由不備,今天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北院最快下午傳喚被告等人開庭。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認定被告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被告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4人罪嫌重大,而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高院指出,原裁定對於被告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等4人無羈押必要性部分,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也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
此外,原審諭知的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原裁定也沒有妥適說明。
高院指出,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的重要事實,也不恰當,本件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及政治獻金案起訴並移審在押被告柯文哲等人。台北地方法院27日裁定柯文哲交保新台幣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00萬元)、沈慶京交保4000萬元、應曉薇交保1500萬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
北檢不服北院就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4名被告交保裁定,提出抗告;北院將北檢抗告理由與本案卷宗送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院審閱卷宗後,今天上午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