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阿德男子(化名)從兒子3歲起,不顧他反對、求饒,對他長期強制性猥褻,時間達4年半,等他就讀小學時向老師反映,全案才曝光,屏東地方法院依54個強制猥褻罪,每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判決書指出,小明(化名)的父親,從他讀幼稚園幼幼班開始,到小學一年級期間,以每月1次的頻率,在住處房間內,不顧小明明確表達不要、以手推開等方式表示拒絕,仍以手撫摸或其舔肛門及下體、或以他手握他下體,猥褻共54次得逞(自106年9月起至111年2月間共計54個月)。
小明告訴祖母希望勸阻父親但無效,小明實在無法忍受,於是告訴學校班導師及輔導老師,後經學校通報後,始悉上情。
法院審理,小明說「我不希望爸爸接受處罰,我只希望爸爸可以不要再摸我」、「我怕講了會害了爸爸,我怕講錯話爸爸會被罰,我原諒爸爸,希望這件事可以快點結束等語」,一再替其父講話,令人不捨。
法院認為,審酌被告身為人父,本應克盡父職,提供兒子穩妥成長之生活環境,盡力照護他身心之健全發展,然其竟悖逆倫常,對年幼之兒子為上開犯行,造成他身心受創,足以影響她健全之人格發展,惡性非輕,復於犯罪後飾詞否認犯行,於犯罪後態度部分,尚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無刑事前科之素行,就54個強制猥褻罪,每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