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過行人眼神」直接開過去 駕駛沒禮讓挨罰6千喊冤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去年4月間因開車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他不滿受到裁罰並提出行政訴訟,強調自己當時已經「確認過行人的眼神」,判斷行人沒有要過馬路才開過去,不是故意不禮讓。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沒有採信阿榮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圖/記者季相儒攝)

▲阿榮聲稱確認過行人的眼神,對方沒有要過馬路,他才會開車通過路口。(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仙岩路附近,經過一處路口時,因沒有暫停禮讓行人而被舉發,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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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榮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已經確認過行人的眼神,行人的視線是往下看的,沒有過馬路的意圖,他才減速通過路口,沒想到卻因此遭到檢舉,他真的沒有不禮讓及妨害交通的心態。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從證據影片中看來,阿榮的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相距僅1.5組枕木紋,而且當時行人已經站在行人穿越道上,臉部朝車輛駛來的方向觀看,並非視線往下的狀態,可見阿榮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裁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影片之後表示,阿榮的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相距不足3組枕木紋寬,行人當時也正在看著車道動態,等到阿榮的車輛通過,行人已經走到第3組枕木紋上,因此可以認定當時行人是一邊觀察車流、一邊尋找過馬路的機會。

法官認為,阿榮通過該路口沒有先禮讓行人通行,原處分並無違誤,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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