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因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刑有罪遭停職,她不服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聲請停止處分。(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吳佩蓁/宜蘭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案,一審遭宜蘭地方法院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3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一審因財產來源不明判決有罪,應停止其職務,林姿妙成為全國首例因該罪遭停職的縣市長。林姿妙不服遭停職,目前已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打出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除了圖利罪要到二審才停職,其餘一審判決有罪就須停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林姿妙因一審因財產來源不明判決有罪,去年12月31日起被內政部停止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林姿妙一審宣判後步出法庭,再度喊冤「我沒有做壞事」。(圖/記者陳以昇攝)
據悉,林姿妙已針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決停職的爭議,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林姿妙在申請書指出,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僅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須停職,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98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時所新增。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圖利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皆須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其法律效果不應比圖利罪還重。
此外,林姿妙強調,停職處分的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繼續執行會對她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因此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