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麟凱拖到22:02才槍決伏法!原來辯護律師團突然接連出招

▲▼黃麟凱槍決,法警刑場外燒金紙。(圖/記者黃國霖攝)

▲黃麟凱槍決後,法警於台北看守所刑場外燒金紙。(圖/記者黃國霖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死囚黃麟凱在16日晚間槍決,按照往例,本來法務部是希望在晚間9點前執行完畢,但卻拖到晚間10點02分才終於開槍。原來黃麟凱的辯護律師團突然在晚間8點半,緊急向多個單位遞狀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打亂了檢方的安排。但因為執行令簽署時已經符合法定要件,因此檢方還是執行完畢。

黃麟凱的執行時間為晚間10點,對比近幾位執行死刑的時間點,犯下捷運無差別殺人案的鄭捷,執行時間為晚間8點47分;龍潭除夕夜縱火燒死6名至親的翁仁賢,執行時間為晚間8點38分;在翁仁賢之前、2018年執行的殺妻擄女的李宏基,則更早執行,在下午3時37分就已經執行完畢。相較之下,黃麟凱的時間確實偏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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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件執行案件,在16日中午就已經由台高檢檢察長張斗輝指揮承辦檢察官聯繫法醫、法警以及看守所,不過消息在下午透過政壇人士傳開,因此黃男的人權團體辯護律師團立刻出招,緊急赴最高檢察署遞交聲請非常上訴狀,另外也到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並向司法院憲法法庭遞出暫時處分聲請書,請大法官速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長的槍決令。

律師的作法,是依照法務部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因為死刑犯若沒有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再審,或者是向總統請求特赦等等理由,就能執行。從而,律師從法律面向下手,遞狀後還將回條傳真給台北看守所,並致電給北所,要求所方轉告執行檢察官暫緩執行。但因律師所遞出的狀紙並未分案受理,故不影響簽署時符合執行要件,檢察官仍執行槍決。

其實人權團體與法務部在死刑執行上鬥法的狀況屢見不鮮,法務部踩住死刑的實施要點,只要沒有上述幾種救濟狀況,就能執行;因此人權團體就安排每一位死囚都有救濟的情況,讓法務部不能執行。而法務部決定要執行時,也就抓緊救濟駁回、新的救濟聲請狀還沒受理的空檔,簽署執行令。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在捷運上殺死4人的鄭捷,最高法院2016年4月22日駁回上訴將他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就在2016年5月10日簽署執行令,相隔僅18日;當時人權團體才剛收到定讞的判決書,來不及研究判決提出救濟,鄭捷就已經槍決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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