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時捷沒油刁國道「怕車拖壞」,女駕駛拒拖車僵在車陣中。(圖/資料照)
記者許力方/綜合報導
桃園50歲羅姓女子開著保時捷上國道,卻因「沒油」熄火拋錨,卡在車道中央,但她嫌拖吊費用過高、擔心愛車因拖吊受損,竟無視警方規勸,非要等親友送油到場,事後遭員警開單舉發違規,這才發現她謊報身分。新竹地院調查後,認為羅女拒絕配合拖吊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甚鉅,依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罪判處6個月。
判決指出,羅女去年5月12日晚間9時47分許駕駛保時捷,行經國道1號北上77K湖口路段處,因油料耗盡熄火,導致車輛停駛在中線車道上,國道警方獲報後,於10時28分許抵達現場,告知羅女車輛不得停放在車道上、配合拖吊,因國道是高速、封閉型態道路,當天下雨、該路段沒有照明,可能發生追撞事故,造成用路人安全之虞,且車輛拋錨已經造成回堵數公里。
羅女因不滿拖吊業者收費過高,又想要避免保時捷因拖吊受損,即使國道警方勸導「近半個小時」仍拒絕配合,堅持要等親友於當晚10時53分許送油到現場幫她加油,才於10時59分開車離去,前後佔據車道長達1小時多。另外,羅女遭警方舉發開單,又未經授權或同意,冒用妹妹的身分,謊報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並簽名。
對此,羅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交通大隊說可以給我一小時的時間」,妹妹男友已經送油過來,拖吊業者想就地起價,原本1500元,之後又暴漲到3000至5000元,因為自己身上剛好有妹妹的證件,就將妹妹的身分證字號報給警員,「我當時一時緊張才報錯」。
檢方起訴認為,羅女明知車輛佔用國道車道,對其他用路人有高度風險,並已造成車流回堵,仍因想避免車輛因拖吊受損、拒絕拖吊移車,加上冒用妹妹身分偽簽,依據警方職務報告、隨身密錄器錄影以及高公局監視器影像截圖和證人(羅妹、警員)證詞,認定羅女因自身疏失導致車輛拋錨,為一己之私占停駛長達1小時12分,將個人利益置於公眾往來安全之上,又冒用他人身分簽收罰單,法紀意識薄弱、不易輕縱。
法官調查後認為,羅女車輛拋錨占用車道,後方未依規放置警告標示,不聽從警察勸導、拒絕配合拖吊,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甚鉅,又隱匿身分逃避處罰,冒用妹妹名義,損害妹妹、警察及交通機關裁罰稽查正確性,所為均屬不該,考量其犯後態度、動機、智識程度等,依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5月、偽造文書處2月,應執行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