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被判12年半,檢方認為刑度過輕已提起上訴。(ETtoday資料照/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貪污案去年(2024)12月31日一審宣判,宜蘭地方法院判林姿妙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褫奪公權6年。宜蘭地檢署認為法院將起訴的收賄罪嫌改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因此在3日對包括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出上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貪污案中,宜蘭檢方起訴了15人,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檢方不上訴,但對其他14人,包括林姿妙、一審獲判無罪的前縣府建設處長黃志良等人都提出上訴,檢方並於3日傍晚將上訴書送達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地檢上訴宜蘭縣長林姿妙貪污案,主張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圖/記者游芳男攝)
宜蘭地院一審認為林姿妙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罪證據確鑿,因此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判處3年6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檢方上訴理由包括,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法條有誤,林姿妙在偵查和審理期間均否認犯行,刑度過輕,以及特殊洗錢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錯誤。一審唯一無罪的黃志良,檢方也認為無罪事實認定有誤,因而一併提起上訴。
林姿妙貪污案中,被告包括林姿妙和其女兒林羿伶、7名宜蘭縣政府局處首長及科長、2名羅東鎮公所官員、地主、礦業公司負責人以及林姿妙前助理,共計15人。除了黃志良獲判無罪外,其他被告分別被處以4個月至12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檢方針對14名被告提起上訴,理由包括被告否認犯行、無罪認定有誤以及量刑過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