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強(化名)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迴轉到一半紅綠燈轉為綠燈,他無意妨礙行人通行,於是選擇繼續完成迴轉,結果仍因未禮讓行人遭開罰60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阿強確實有違規行為,日前裁定駁回。
▲阿強迴轉到一半,行人開始通行過馬路,他選擇繼續完成迴轉,卻因此挨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因迴轉時未禮讓行人,被警方當場舉發,挨罰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迴轉過程中紅綠燈轉為綠燈,行人開始過馬路,當時他的車子已經進入行人穿越道,如果停下不動,勢必會影響後方車輛通行,造成車流堵塞,加上他無意妨礙行人通行,於是選擇繼續完成迴轉,這是不得已之舉。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當時已有多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阿強仍以低速持續迴轉,並未停等禮讓行人,而且他是為了搶快闖紅燈迴轉,縱使無意違規,也難認沒有過失,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光碟影片、照片等證據,發現阿強的車輛迴轉時,確實已經有2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依法應該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他卻選擇繼續行駛並完成迴轉,車輛與行人之間相距不到3公尺,符合取締標準。
法官表示,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的立法旨意,是為了讓行人能夠信賴行人穿越道,並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當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建立行人優先穿越道路的行車觀念,而且從現有證據看來,阿強確實有違規行為,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