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前年他因案被羈押在看守所,妻子竟與第三人阿鴻(化名)發生婚外情,短短2個月內連續發生多次性行為,導致妻子受孕,憤而決定對阿鴻提告求償35萬元。宜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判阿鴻應賠償人夫12萬元較為適當。
▲人夫控訴,妻子趁他不在家時,與阿鴻發生性行為。(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阿鴻明知妻子是有夫之婦,竟在2023年9月至11月間,趁著他因案被羈押在看守所時,與妻子連續發生多次性行為,導致妻子受孕(後來進行人工流產),顯然已經侵害到他的配偶權,因而決定對阿鴻提告求償35萬元。
對於人夫的控訴,阿鴻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宜蘭地院法官認為,人夫有提出妻子的手寫自白書等證據,反觀阿鴻都沒有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可見人夫的主張為真。
法官表示,阿鴻明知女方已婚,仍與女方發生性行為,其情節客觀上已經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甚至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確實對人夫的配偶身分法益造成侵害且情節重大,考量到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之後,最終判阿鴻應賠償人夫12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