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法官認定行人未穿越撤單。(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曾姓計程車司機在行經信二路與中興路口的行人穿越道時,因未停讓行人而被警方攔查,並收到監理單位開出的6000元罰單。曾男不服,認為當時行人並非正在過馬路,認為處罰過於嚴苛,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的蒐證畫面,認定行人當時僅「靜止站立」在路旁,難以判定其正在穿越或即將進入行人穿越道,最終撤銷罰單,判曾免罰。
判決書指出,2023年11月27日下午2時37分,曾男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信二路與中興路口時,被現場警員攔下,並以「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為由當場舉發。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要求曾男參加道路交通講習。
曾男收到罰單後提出異議,主張警政署自2023年6月30日起實施的新措施規定,只要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無論距離遠近,車輛都必須停讓。然而由於此政策引發民怨,交通部隨後取消了「有人全停」的規定,並公告未禮讓行人的認定標準改為: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或汽車前懸、機慢車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才構成違規要件。
曾男表示,當時他經過行人穿越道時,沒有行人正在穿越,只有一名路人站在行人穿越道邊緣,待他的車輛通過後,行人才開始穿越,因此他並無違規行為。
台北市區監理所向法官解釋,根據違規錄影影像,行人已踏在行人穿越道上,顯示其有穿越路口的意圖,而曾男並未減速或停讓,且在與行人距離未達3公尺的情況下通過行人穿越道,因此裁罰並無不當。
法官則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構成要件,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時若遇有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此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確立行人穿越道的優先路權,並要求駕駛人停車等候行人優先通過。
但法官審視採證光碟後認為,曾男行經無號誌路口時,行人只是「靜止站立」在路緣旁,觀望來車方向,伺機穿越行人穿越道,但並未實際行進或立即進入行人穿越道,因此與取締認定基準不符,最終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