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酒店工作的女子,指控經紀人性侵。(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苗栗一名阿宏(化名)在酒店擔任經紀人,並且認識了正在應徵酒店的女子小花(化名),沒想到他竟趁著小花喝醉時,將人帶到住處,強行發生性行為,嚇得小花詢問「有X在裡面嗎」。不過苗栗地院審酌證據,最後判阿宏無罪,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決,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宏2022年間透過網路徵人,認識了打算到酒店上班的小花,於是推薦對方到台中某酒店上班,並且自己擔任經紀人,負責接送小花上下班。
怎料後來小花指控,上班後3天,阿宏約她去酒吧喝酒、玩遊戲,讓她喝得爛醉如泥,等到清醒時,發現有人在脫她的衣物,並且觸碰私密部位,嚇得趕緊喊「不要」,雖然有動手反抗,但因為不勝酒力,仍舊遭到性侵。
小花指稱,在受到侵犯的過程中,意識愈來愈模糊,直到隔天中午清醒時,發現自己全裸,不曉得該如何處理,只能在阿宏的載送下回家。不過,由於害怕阿宏對她不利,小花不敢報案,只能透過通訊軟體,詢問對方「有沒有X在裡面」,以確定要不要做事後保護的措施。
▲一名在酒店工作的女子,指控經紀人性侵。(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怎料時隔約5天左右,小花又喝得爛醉,阿宏再度如法炮製,將人載回家,在沒有經過同意的情況下,動手侵犯得逞。遭到兩度侵犯,小花實在忍受不了,傳訊質問「那天去XX喝為什麼帶我回家睡」、「我沒有想S」、「客人都比你尊重我」,與朋友討論以後,決定報警處理。
對此,阿宏則喊冤,確實有跟小花發生性行為,但當時聚會結束後,小花稱「太晚回家會被家人罵」,雙方於是開始談心,並且談到交往的事情,過程中也一直牽著手。後來阿宏提議,小花可以到他家的客房住一晚,但抵達他家以後,小花一直留在他的房間裡,雙方於是發生了性行為,且隔天離開家的時候,小花還有跟他父母打招呼。
苗栗地院法官審酌,一般人遭受違反意願的性交行為後,應會對加害人產生懼怕戒慎之心,排斥單獨往來聯絡或會面,但案發以後小花仍舊搭上阿宏的車輛,由對方接送上下班,甚至隔了5天又發生性行為,與一般經驗法則所呈現的反應存有落差。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阿宏無罪。檢方對於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則是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