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駕駛上國道未繫安全帶挨罰!她不滿提告:我胸部大會破皮

▲安全帶(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蘇女因為繫安全帶被開罰3千元,她不滿提告主張自己因胸部大,從胸部下方繫安全帶並未違規。(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佩蓁/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蘇姓女子前年5月間開車行經國1南向仁德交流道時,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被警方開罰3000元。蘇女收到罰單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自己當天有繫安全帶上路,但「因胸部大」正面繫的話胸部會摩擦破皮進而影響心臟呼吸,她才從胸部下方繫安全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蘇女主張並不足採,判決蘇女敗訴。

判決指出,2023年5月12日早上6時52分許,蘇女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35.1公里處,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被國道警方舉發,並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處理,交通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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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女不服提告,她主張自己上車第一件是就是繫安全帶,但她因胸部大,如果從左肩拉下會摩擦到胸部,造成胸部疼痛、不舒服而影響心臟呼吸,「我胸部會破皮疼痛呼吸也會疼痛,所以我會繞過在胸部下方繫安全帶」,並聲明撤銷原處分。

台南市交通局則辯稱,依警方採證照片,可見蘇女當天身穿淺色上衣,但卻看不到安全帶45度角橫越胸前痕跡,且蘇女的繫扣安全帶為垂直往下,並非斜向置於手臂上端以上,無法妥善起到安全帶的保護作用,主張蘇女確實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原處分無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小客車駕駛人繫妥安全帶,對於其因而肇事後之生命、身體安全之保障甚大,故正確繫妥安全帶之方式,因符合道交條例規定。

根據警方採證照片,當時蘇女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未置於手臂上端以上,「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違規行為明確,認定蘇女主張並不足採,判決蘇女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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