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擬修《民法》 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16歲兒帶媳婦回家,公公與妻離婚搞大她肚子。(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法務部修法,放寬離婚條件,且在婚後不得再領贍養費。(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法務部在去年公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明(20日)於行政院會討論通過,送立法院審議。根據草案,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新增贍養費的相關規定,明訂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根據草案,列出5種樣態若發生之一,他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包括第一,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第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第四,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第五,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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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草案也明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法院可依狀況審酌,若認為離婚一事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時,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此外,針對贍養費部分,草案也增訂,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草案指出,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乃民法第1116條之1所明定,贍養權利人再婚時,依上開規定,即可獲再婚配偶的扶養,為免贍養權利人因此享受雙重扶養利益,並參酌德國、瑞士立法例關於贍養費採「乾淨的分手」(cleanbreak)原則,以使身分關係單純化,其對前配偶之贍養費請求權,自應於再婚時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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