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侵占回收物被認定涉嫌貪污重罪,律師解釋依法不能不起訴,但法官可依法減刑。(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清潔隊員夫妻,涉嫌把回收物品送給朋友,雖然回收戶中含有可變賣的金屬物價值不到新台幣4元,仍被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引起網友熱議,認為是「輕罪重罰」。對此,前檢察官鍾維翰指出,本案涉及最輕5年以上的重罪,根本不能職權不起訴,不過檢察官可能也考量到本案情輕法重,所以才會請求法官依法減刑。
《ETtoday新聞雲》18日報導台北萬華區吳姓清潔隊夫妻,為了幫越南老鄉的忙,把民眾丟棄不要,暫放在清潔隊轉運站內的家具送人,後來吳男向廉政署自首,檢察官認為清潔隊員屬於公務員,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不過計算回收物所含值錢的金屬部分約8、9公斤,回收行情約3.44元到3.87元,檢察官建請法院以自首、情節輕微2個理由,為被告減刑。
報導曝光後,網友留言「連殺人都可以輕判5年了,貪個4塊錢也要判5年?」「這種罰那麼重,詐騙的那麼輕」,「重罪輕罰,輕罪重罰,這是什麼世道」,「這有符合比例原則嗎」、也有網友嘲諷「是3.87億逆?」,另有人質疑案件應該適用「微罪不舉」。
現已轉任律師的鍾維翰表示,所謂「微罪不舉」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檢察官認為案件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而這個不起訴處分指的是職權不起訴,必須符合同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或傷害、竊盜等輕罪,本件回收物案件經檢察官認定適用5年以上的重罪,就不可能再依職權不起訴。
鍾維翰進一步解釋,本案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依被告自白及犯罪所得5萬以下,請求法院減輕2次刑度,讓被告有機會達到可以緩刑的2年以下刑度,法院若採納檢察官本案或可獲取緩刑,法官亦可酌情使用《刑法》第59條再減一次,讓刑度更低。綜合來看,檢察官會在起訴書中載明減刑事由,一方面是法律規定本應減刑,另一方也可能考量到本案確實有情輕法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