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涉詐領助理費2000萬元 林岱樺弟、2助理羈押禁見

▲▼林岱樺涉貪移送。(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記者陳宏瑞、鄒鎮宇/高雄報導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涉嫌詐領助理費,高雄地院21日對林岱樺胞弟林岱融、2名服務處人裁定交保,但檢方不服抗告,最後高雄高分院撤銷原裁定。對此,高雄地院25日認定3人犯罪嫌疑重大,裁定羈押禁見。

高雄地院表示,黃麗雪、林岱融及王瓊翎等3人訊後均否認犯行,但共犯供述、證人的證述、扣案證物等都可佐證,3人違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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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雪、林岱融及王瓊翎等3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供述內容未盡一致,更與證人證述情節不同,且依被告之供述,可知尚有潛在共犯未到案、相關政治獻金金流亦未偵查完畢,而被告3人現知悉共犯彼此間供述已有不一之狀況,恐有為求供詞互核一致而互為勾串

另外,被告林岱融遭搜索扣案之手機,確有共犯、證人間對話內容空白而有刪除訊息之情事。綜上,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3人均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被告林岱融亦有湮滅證據之事實,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

高雄地院表示,衡量被告3人涉案情節甚深、犯案期間甚長,涉案費用高達2000多萬,依照目前通訊軟體、科技發達之程度,認具保、限制住居、配戴電子腳鐐、限制出境出海、命被告至警局報到等手段,均無從達到與羈押同等之實效,且在被告3人面臨遭重刑追訴之情況下,單純以諭命其等不得接觸彼此、共犯及證人,難認足以對被告3人形成有效之拘束,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3人2月25日起執行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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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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