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賽綸遭吃乾抹淨!韓網怒金秀賢「勾引未成年」 律師嘆:不違法

外送用▲▼金秀賢「軍中狂發私照」告白金賽綸:很想妳。(圖/翻攝自YouTube/가로세로연구소)

▲金秀賢「軍中狂發私照」,告白金賽綸:很想妳。(圖/翻攝自YouTube/가로세로연구소)

記者羅翊宬/編譯

南韓知名女星金賽綸,自從涉及酒駕爭議後,人生便墜落深淵,今年2月輕生離世。金賽綸的阿姨10日接受自媒體專訪時爆料,金賽綸16歲未成年時,曾與28歲的男星金秀賢交往長達6年。因此,網路上出現譴責金秀賢偷吃未成年少女的聲浪。專家引述南韓法律分析,與未成年交往本身並不違法。

一名聲稱是金賽綸阿姨的女性表示,自從金賽綸輕生以後,主流媒體們迫於金秀賢在演藝圈的影響力而不敢報導,因此家屬們求助無門,最終才選擇於本月10日接受極端保守派自媒體「橫豎研究所」(前譯縱橫研究所)的專訪,透露金賽綸生前與金秀賢交往的事實,並公開兩人之間的親密合照、情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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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韓,法律界究竟如何看待「與未成年人談戀愛」的議題?韓媒《News1》今(13)日在報導時採訪數名法律專家,探討成年人與未成年交往的合法性,專家們一致認為,應該要綜合考量當事者們的年齡、是否發生過性關係、雙方的權力結構關係等,審慎進行判斷。

▲▼ 金秀賢「毀滅式新版親吻照」又加一!嘟嘴靠近金賽綸 韓網崩潰。(圖/翻攝自dcinside)

▲金秀賢「毀滅式新版親吻照」!嘟嘴靠近金賽綸引韓網崩潰。(圖/翻攝自dcinside)

金秀賢主動追求未成年時的金賽綸,雙方之間一旦確認交往事實,金秀賢是否得面臨南韓法律制裁,還必須從交往時是否發生過性行為,以及加害者的年齡做判斷。

若該名未成年人未滿13歲,則無論身為加害者的另一方是否成年,以及是否發生過性關係,恐將套用《刑法》第305條「未成年者擬制強姦罪」(Sexual Intercourse with Minor)。身為被害方的年齡介於13至16歲之間、加害方為19歲以上,便可能因上述法條而受罰。

即便雙方未曾發生過性行為,只要身為未成年(包括兒童)的一方發生任何被害事實,則與之交往的成年人就會受罰。舉例,包括以性剝削未成年人為目的拍攝數位性犯罪影像、涉及暴力與威脅等,或是以情緒勒索(心靈層面支配)等方式而導致未成年人離家出走。

不過,若雙方在交往時未曾發生過性關係,是「身心健全」的正常人際關係,則現行南韓法律並無適當法條懲處與未成年人交往的已成年人。精通性暴力領域的知名律師李垠懿表示,「若要針對成年人進行法律上的懲處,則必須要對兒童構成『非法行為』才有可能。」

▲《獵犬》公開後,金賽綸戲份引發討論。(圖/翻攝自Netflix)

▲韓劇《獵犬》公開後,金賽綸戲份引發討論。(圖/翻攝自Netflix)

律師宋惠美(音譯)也表示,「與未成年人交往,若雙方之間的關係未延續發展至性行為,針對如此身心健全的關係,並不存在懲處的法理依據。不過,可以根據各種狀況,來審視是否涉及虐待兒童罪。」

另一方面,部分法律學者呼籲,應該審視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間的交往關係,是否該透過立法進行管制。

韓國女性辯護師會兒童青少年特別委員長徐惠珍(音譯)表示,「判斷是否交往,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間不可能站在同一條水平線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在同等的狀態下、符合民主程序的意識形成、表達同意,才可以視為關係成立。若非如此,則必須思考,到底是否為一段身心健全的關係?」

報導指出,在英國、法國、澳洲等全球主要先進國家,若該名成年人是監護人(保護者)、教師、體育教練、神職人員等權力結構上處於優勢之人,一旦與未成年人交往,無論雙方是否發生性關係,都會成為法律懲處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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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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